李修松关于完善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法律法规的建议

作者:李修松 信息来源:民建安徽省委网站 点击量:10210 发布时间:2022-03-04 08:43:12


  一、关于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议

  现行2020版文物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规定的仍主要是文物本体的保护,缺乏综合保护;仍强调保护为主,缺乏预防性保护;仍主要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至于未列入文保单位的占绝大多数的文物点的保护,只是在其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基本未设定保护措施;关于非国有(私有、集体所有、混合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内容亟需加强。

  故此,建议对文物法及相关法规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内容予以完善。一是适当吸收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办《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的内容,特别是其中关于“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护并重转变”的内容,增加预防性保护规定,从综合保护的视角增加其空间、环境、文化内涵及必要的保护设施等保护内容;二是适当吸收中办国办今年9月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及国家文物局2017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强化尚未列入文保单位的文物点的保护,改变其最易遭受破坏的现状;三是加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内容,或设立专项保护法规。

  二、关于完善不可移动文物利用法律法规的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都加大了对不可移动文物利用的力度,然而,现行文物法只是在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中涉及,对国有文保单位的利用,只提及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规定作其他用途的,须履行报审批准手续。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文保单位的利用没有提及。

  故此建议对文物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利用的内容予以优化。一是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适当吸收两办《改革意见》中的相关内容,增加“合理利用”条款,或出台专项法规,鼓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发展相应的事业和产业,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二是适当吸收诸山西省政府2019年印发的《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等所反映的各地经验做法,助力完善不可移动文物合理利法律法规。

  三、关于制定古民居保护利用专项法规的建议

  吸收安徽黄山市的成功经验 。该市自2006年以来,先后实施“保徽(徽派建筑)”、“改徽”、“建徽”工程、“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和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共出台10多项规范性文件,综合保护利用古村落古民居发展乡村旅游及相关产业。为有效解决古民居利用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该市依法进行了一系列创新。2018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的《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古民居保护利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古民居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上的古民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市人民政府整合全市古民居产权集中交易平台,促进古民居产权依法有序流转”。在此基础上,黄山市创新形成了宏村、西递、呈坎等五六种经营模式,使古民居类文化遗产活起来,延生多种产业业态,取得了相当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故此,建议根据黄山市等地的经验,研究制定关于古民居保护利用专项法规,并在其中设定古民居维修和利用过程中文物部门必须把关的条款,确保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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