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政策的建议

作者:胡萍 责任编辑:王建 信息来源:民建安徽省委网站 点击量:32933 发布时间:2022-02-18 08:42:56

合肥市瑶海区基层委五支部会员胡萍反映: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以下,女职工年满55周岁以下)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相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也受上述年龄限制,用人单位根本无法为超过该年龄范围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在一些非重要或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岗位上雇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普遍存在的用工模式,但当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侵权发生伤害事故时,该伤害事故仍会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工伤,即使第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外,用人单位仍须对此承担工伤责任。这一作法明显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不符合党对民营企业的减负政策,更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为此,建议:

1.对现行的工伤保险政策加以补充、修正和完善,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确保“用者有保险,劳者有保障”,以改变目前此类争议频发的状况。

2.完善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因第三人过错侵权引发的工伤待遇赔偿衔接政策。对此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伤害事故,将工伤理赔与侵权理赔结合起来,建立以侵权方赔偿为主,用人单位补充赔偿的赔偿机制,确立用人单位对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制度,减轻用人单位因第三人过错而带来的工伤风险,以取得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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