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金融体制建设的建议

点击量:5285 发布时间:2009-12-10 10:15:07

关于加强农村金融体制建设的建议

民建安庆市委会    刘来富

 

(作者身份:安庆市商业银行吴越支行行长;民建安徽省委员会委员;民建安庆市委员会副主委)

 

     当前,农村的金融服务已不大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除了农村信用社和农行,其他几大商业银行很少有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在实际生活中,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也开始进行多种经营活动,但农民贷款融资比较困难,多数还是靠民间借贷的方式。从一定意义来说,金融服务的缺乏与农民实际需求存在的矛盾越来越大,农村金融体系已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造成了一定阻碍,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要加大力度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特别是金融体制建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为此建议:

    1、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主体的投入范围。目前农村信用社作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组织,由于受资产规模、利率政策、信用手段的影响,已不足以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中央政策的要求虽然扩大了支农范围,但仅有极少量的商业性农业企业贷款,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农田水利、农村道路以及住房改造、消费品购置上的农户贷款。建议农村信用社正确处理内部商业目标和外部支农扶贫的关系,实现“扶贫工作到户,效益到户”,用好用活扶贫贷款,增加以农田水利建设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规模。同时,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进行职能调整,面对农村和农业积极开发新的贷款品种,支持科技含量高的农业园区开发、绿色生态资源开发以及优势主导产业开发,从而有效地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2、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投入,可产生资金聚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和商业性金融的跟进,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贴息资金和弥补呆账损失的专项资金,建立财政补偿机制。通过对农村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贴息或免息贷款,有效推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为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提供金融支持。

    3、引导民间借贷走向正规。内生于农村经济的民间金融是市场机制诱生的自下而上的一种金融体制创新,对提高正规金融机构的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政府要做的不是简单打压或取缔,根据现行政策法规制定出公平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规范民间借贷,将其从“地下”引上正规的发展道路。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闲散资本更广泛地参与农村金融活动,大力培育私人银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既能为农村、农民及农村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又有利于打破农村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格局,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活力,抑制农村高利贷,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当然,在放开民间信贷的同时,我们也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将优良的民间信贷机构吸纳为市场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则排除在外,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同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

    4、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制度。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作为特殊的信贷群体,难以提供可用于抵押或为他人担保的财产,且收入不稳定,缺乏显示自己信用的衡量标准。农村信用担保制度的缺位阻碍信贷资金流向“三农”。政府在继续鼓励农户自愿互助担保的同时,应通过制度安排,财力扶持,催生一批专业性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解决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大额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5、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农业作为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在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下,会加大农村金融风险,阻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弱化“三农”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加剧其不平等收入。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可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地位,引导农业金融资本流入,分散目前由农村信用社独立承担的农业系统风险和社会成本,维护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随着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保险需求的不断增加,政府应加大政策性保险的投入,并鼓励和扶持商业保险进入农业产业化、种养业等领域,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点击获取原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