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标准不合理值得关注

点击量:5534 发布时间:2009-12-10 10:12:20

 

 

(作者身份:民建会员;安庆市中医院妇产科医师、主治医师、主医师)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前的热点问题,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但城镇居民中个人身份参保(即灵活就业人员)的就医,体现有失公见的地方望有关部门给予和适度调整。

在企业再就业人员原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是以个人身份参保一律按5.5%比例,即上半度市级在岗平均工资89为缴费基数,以2007年度缴费标准为1700元,它是以连续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统筹待遇,3年内享受75%3>6年为90%,少于8年的为95%,第9年不再缴费,全额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而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标准费用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标准中,对于“城市中困难人员”为170元,报销比例为65%

我认为这两者缴费差10倍以上,而报销比例不大,此类“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生活艰辛,工作困难,面临“上有老下有小”的现实,以他们打工每人每月收入为600元,年收入为7200元,除去医疗保险1700元和养老失业保险2400元,剩下的养活自己都很困难,他们是真正的需要关心和帮助人员。为了让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需要关心这部分弱势群体,以更好体现中央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精神,我建议:

1.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金额,增加报销额度。

2.对已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前些年的医疗保险费合理处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统筹安排。

 

 

 

 

 

 

 

 

 

 

 

 

 

 

 

 

 

点击获取原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