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废弃矿坑生态修复项目的建议

作者:施卫东 责任编辑:王军军 信息来源:民建安徽省委网站 点击量:36932 发布时间:2021-05-11 10:58:00

前些年,资源利用比较粗放,多地对矿山管理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盗采资源、粗放利用资源现象较为普遍。安徽省作为矿产资源大省,矿业是全省工业体系中的支柱产业,丰富的矿产资源,有力地促进和带动了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存在有水快流的思想,同时也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必要的经济手段调整,矿山企业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相当突出,矿山生态破坏问题历史欠账较多,修复治理任务十分艰巨。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空前,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迫在眉睫。

案据:

一是县级财政资金有限。以凤阳县为例,通过摸底调查,全县西部4镇需治理的废弃采坑达182处,总损毁面积约3.9604平方千米,按以大并小的原则规划设置治理项目区55个,预估治理概算达3亿元。单纯依靠县级财政资金,难以实施全面修复治理。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有限,每个县市每年很难争取到一个省补资金治理项目。

二是产生不了经济效益。由于废弃矿坑生态修复标准不同于土地复垦项目,土地复垦对复垦土层、地形等要求较高,复垦后可以“占补平衡”出土地指标,产生经济效益;而矿坑修复一般达到消除安全隐患和视觉污染即可,往往财政资金投入后,很难出经济效益,在县级财政有限的情况下,废弃矿坑修复很容易被政府忽视。

三是治理周期较长。多数采坑为历史遗留采坑,且采坑较深,面积较大,治理难度相应增加,治理任务也较繁重,从治理测绘、编制方案、招标到实施要经过诸多程序,往往一个矿坑治理周期都在一年以上,完成治理并经验收,可能时间还要更久。然而,一个省级补助资金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要经过县、市、省三级验收后,才能最终销号,存在治理周期较长。

四是验收标准不统一。废弃矿坑生态修复的验收标准过于教条,脱离实际,仅就矿山地质环境的标准验收治理效果,不利于废弃矿坑的综合利用,往往可以新增大量耕地的废弃矿坑,却因验收标准问题,不得不等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后,再进行土地复垦治理,重复投入财政资金,造成修复收益迟缓。

建议方案:

一是加大省级资金投入。省财政可以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专项加大用于各地的废弃矿坑治理,鼓励较大、成片的废弃矿坑治理项目实施。优先治理中央环保督查交办、“三线三边”可视范围内及对群众生活影响较大的废弃采坑。

二是向废弃矿坑要效益。省政府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鼓励各县市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把废弃矿山治理与工矿废弃地复垦相结合,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通过废弃矿山治理与工矿废弃地复垦两者有机结合,既完成了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又盘活了低效采矿用地,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

三是缩短治理周期。在各地废弃采矿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步骤,有计划实施治理,对废弃矿坑的治理工程招标、验收等流程和要求进行简化,强化后期效果监管。对各地废弃矿坑治理倒排工期,分阶段、分任务、分布骤、有计划实施,逐步消除历史欠账。

四是统一项目验收标准。完善废弃矿山治理验收标准,结合工矿废弃地复垦验收标准,改革由自然资源部门自行验收为主模式,变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同级财政、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联合验收,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工程验收。

五是明确工作职责。省政府按照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探索“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各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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