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发挥新就业形态“稳就业”“保就业”作用的两点建议

作者:张会恒 责任编辑:郑楠 信息来源:民建安徽省委网站 点击量:40236 发布时间:2021-03-17 16:34:05

5月28日下午,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后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现在新业态蓬勃发展,大概有1亿人就业,我们的零工经济也有2亿人就业。不仅要采取更多扶持政策,而且要采取措施打破那些不合理的条条框框,让更多新就业岗位成长起来。”为更好发挥新就业形态在我省实现稳就业、保就业中的作用,特提出如下问题和建议:

一、新就业形态的特征及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新业态提供的就业也被称之为新就业形态,主要指依托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业态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就业模式。例如,依托服务性中介平台的交通运输、配送服务、生活服务工作;围绕电商平台的直播营销、物流快递工作;依托信息传播平台的知识服务、自媒体工作等等。新就业形态具有去雇主化、平台化的特征,从而面临着就业者权益保障不充分和就业稳定性差的困难和挑战。

(一) 新就业形态的去雇主化使得就业者权益保障不充分

新就业形态具有劳动关系灵活、劳动时间灵活、劳动内容灵活等特点。从业者与企业、网络平台之间没有传统劳动力市场上那种明确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新业态从业人员普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些共享经济平台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降低成本,往往不与从业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以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形式的合同替代。同时,由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部分条文限制了大城市灵活就业的参保人群,新业态人员自身年轻、收入不稳定等特点,也导致他们参保意愿不强。因此,在工作时间、报酬、社会保障和其他劳动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着无法获得劳动法律保护的困难和挑战。

(二)新就业形态的平台化使得就业稳定性较差

新就业形态最大的优点是灵活,相应的弊端就是不稳定。一方面,由于许多平台企业还没有找到成熟的商业模式和盈利路径,一旦主要依靠风险投资的投资中断会导致平台企业的不稳定,并导致从业者就业不稳定;另一方面,由于新就业形态通常具有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时间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等特点,使得新业态从业者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等方面有不同特点和要求,如果就业政策不能给予规范和支持,就业也会缺乏稳定性。

二、更好发挥新就业形态“稳就业”“保就业”作用的几点建议

(一)支持新业态发展,促进新就业形态规模扩大和稳定发展

新就业形态具有长期存在性。就业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还是依赖于经济发展的拉动,新业态催生新就业。由于新业态发展方兴未艾,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需求也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成为新的就业中的重点群体。因此,要顺势而为,以更大力度支持新业态发展,促进新就业形态规模不断扩大并稳定发展。为此,要降低平台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用工成本,取消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壁垒,为优质成长型平台企业提供多方面的金融支持,助力平台企业寻求成熟的商业模式和盈利路径,进一步释放其带动就业的能力。

(二)完善相应法律政策体系,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由于劳动关系难界定,这些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面临诸多挑战。因此,要重新审视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享受到全面的劳动权益的政策思路,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在就业状态、劳动关系认定、新业态劳动用工、新就业形态就业者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等多方面开展制度和政策创新,进而实现就业方式更加灵活,就业保障更加稳固的双重目标。学习江苏、浙江、成都等地先后出台的相应政策,不断探索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保障机制。同时,规范、引导平台企业在收入报酬、 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承担必要责任,发挥平台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避免企业转嫁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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