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政能力和参政能力的点滴思考

点击量:7405 发布时间:2008-07-29 13:44:37

民建蚌埠市委会 夏俊 2003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党外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希望各民主党派“进一步提高政治把握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胡锦涛总书记讲的“四种”能力,是对参政党参政能力的高度概括,为我们“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参政党,怎样建设这样的参政党”指明了方向。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就加强“五种能力”建设进行了全面的部署,各民主党派是同中共通力合作的参政党。通力之力,在执政党来说,是执政能力;在民主党派来说,是参政能力。中华民族在实现伟大复兴的征途中,需要执政党具有强大的执政能力,也要求参政党具备较强的参政能力。执政能力和参政能力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执政能力的提高离不开参政党参政能力的提高,执政能力的加强离不开多党合作制度的完善。参政党参政能力建设要着眼于自身的建设和发展,更要紧跟执政执政能力的建设和发展,仅仅囿于自身来探讨参政党能力的建设是不够全面的。 中国的政党制度与西方的政党制度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不仅是执政党,而且也是领导党。领导的概念比执政的概念要宽泛得多,执政仅仅是与国家政权相联系,而领导不仅有国家政权,而且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参政党接受共产党领导是中国近代政治发展和双方协商的结果,是自愿自觉的选择,在当代中国政党制度中,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关系:一是政治上的领导和接受领导的关系;二是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关系,即都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共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三是组织上的独立关系,即各政党都独立自主地处理内部的事务。在这三层关系中,最关键的是如何实现执政党在政治上的领导地位。这里的领导指的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而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关系又不是上下级的关系,因此,执政党发挥领导作用靠的是引导而不是强迫。在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执政党要领导和引导参政党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党在事关大局、事关政治方向的问题上,必须立场坚定,是非分明,头脑清醒,自觉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努力。执政党在加强和改进自身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掌握执政资源的政治优势,培养、教育、帮助和支持参政党不断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努力为参政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言献策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科学化地发挥参政党协商监督、建言献策的能力和作用,不断提高执政党对参政党的领导水平。与此同时,参政党也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应有的权利,承担起应尽的义务,科学、有效地履行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职责。参政党认真发挥参政功能的过程,也就是提高执政水平的过程,即是说,执政党的执政能力的加强不仅取决于执政党自身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的改善和完善,而且还取决于能否实现对参政党的科学领导。同样,参政党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的提高,不仅取决于参政党自身的建设和发展,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取决于执政党如何规范化、制度化地与参政党的合作和协商,如何有效地科学地实现对参政党的政治领导。如果说参政党自身建设和发展是提高参政能力的内在条件的话,那么,参政党争取中国共产党的支持、指导和帮助则是提高参政能力的根本条件,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据此,我们认为,在提高参政党能力的问题上,要摒弃参政党能力建设仅仅是参政党自身建设的狭隘观点,要从执政能力和参政能力的有机统一来把握参政能力的建设。江泽民同志指出:“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在于: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同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友党和参政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国家重大问题上进行民主协商、科学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促进共产党领导的改善和参政党建设的加强。”实际上参政党的参政是由“一个参加”和“三个参与”组成的,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无论是中国共产党制定路线、方针和政策,还是选拔推荐国家领导人,无论是制定宪法和法律,还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谋求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参政党的参加和参与。在参加和参与过程中,参政党要始终同执政党同心同德,风雨同舟、通力合作、和衷共济。中国政党制度中参政党的功能和地位决定着参政能力和执政能力是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执政党和参政党在亲密合作中共同进步,执政能力和参政能力都与时俱进、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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