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报民建中央“物业税”社情民意:关于征收物业税的几点建议

点击量:7614 发布时间:2009-09-27 08:38:44

 

今年5月,我国政府公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提到,要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此次是国务院首度将沉寂有时的物业税改革提到政府的议事日程。

做为一名基层税务工作者,对物业税的开征提出以下建议:

一、征收物业税的合法性前提是取消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税等与物业税存在重合的一次性税费,否则旧的税费未除,新的税费又来,对于消费者而言,属于双重收税,于理不合,于法抵牾。 

二、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并使物业税的总体规模与之保持基本相当。因此建议物业税的征收应在物业税实施条例出台后对新购置的不动产予以征收,在实施条例出台前已购房产在购买时已含上述税款,再次征收造成重复征税问题。

三、物业税的征收应分城市类别,并参照现行土地使用税分地段设置不同税率,以达到公平,并抑制投机炒房热。

四、为便于征收,提高可操作性,建议物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购买价,根据购房发票计算应缴税款。如按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易造成执行困难,无法公平公正。

五、建议在正式开征前,参照房改,在全国各类城市中选择不同类别的城市先进行试点运行,待试点情况稳定后再在全国范围内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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