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报民建中央“物业税”社情民意:关于物权税开征的几点建议

点击量:7516 发布时间:2009-09-27 08:35:44

 

 

 

 

物权税的开征是一件大事,牵涉到中央与地方原征费的各个部门以及广大群众的多方利益,除正常的征收程序外,还应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征收机关

由于物权税的开怔需要地方政府及多个部门的协调,建议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可按比例划分中央与地方分成。

二、纳税义务人

所有拥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者或承租人。

三、课税对象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四、税目

可划分为土地、普通民用住宅、豪华住宅、商品房(营业用房)等。

五、税率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建议中央立法时实行弹性税率,具体征收率由各省人民政府制定。

六、计税依据

考虑到不动产的市场价值难以准确界定,建议使用从量计征,可以参照各地执行的土地使用税等级标准的办法来执行。

七、纳税期限

可以定为每年的630,余下半年可以作为税务机关查补时限。

八、减免税

各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起征点,同时可以根据家庭、就业、人员等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政策性减免措施。

九、征收方式

要加大各部门协作,完成好信息采集工作。建议主要以主动申报为主,单位代扣代缴为辅。对主动申报者考虑是否给予政策性减免。

物权税的开征应逐步推广,可先选择经济发达地区试点看试验成果再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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