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税的开征是一件大事,牵涉到中央与地方原征费的各个部门以及广大群众的多方利益,除正常的征收程序外,还应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征收机关
由于物权税的开怔需要地方政府及多个部门的协调,建议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可按比例划分中央与地方分成。
二、纳税义务人
所有拥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者或承租人。
三、课税对象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四、税目
可划分为土地、普通民用住宅、豪华住宅、商品房(营业用房)等。
五、税率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建议中央立法时实行弹性税率,具体征收率由各省人民政府制定。
六、计税依据
考虑到不动产的市场价值难以准确界定,建议使用从量计征,可以参照各地执行的土地使用税等级标准的办法来执行。
七、纳税期限
可以定为每年的
八、减免税
各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起征点,同时可以根据家庭、就业、人员等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政策性减免措施。
九、征收方式
要加大各部门协作,完成好信息采集工作。建议主要以主动申报为主,单位代扣代缴为辅。对主动申报者考虑是否给予政策性减免。
物权税的开征应逐步推广,可先选择经济发达地区试点看试验成果再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