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设施农业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设施农业规模不断扩大,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综合效益正逐渐显现。大批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形成了农业生产设施,为现代农业发展创造了条件。但因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乏资金,投资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后,缺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急需盘活农业生产设施产权,赋予其担保抵押权能,畅通其抵押融资渠道。
农业生产设施资产理论上应具有高抵押贷款价值,但实践中现代农业生产设施资产抵押贷款困境难以破解,主要是因为所有权不完整和土地使用权不规范,产权不清晰直接导致抵押贷款难。因此,开展农业设施确权颁证,并以农业设施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融资,不仅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创新举措,也可以为全面开展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以农业设施作为抵押物直接抵押融资探索一条可供借鉴推广的路。
一、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重大意义
1、农业设施是发展设施农业的固定资产,让其成为一种可以自由流动的生存要素,颁证后能得到银行或担保机构的认可,能直接进行抵押从而使农业从业者可以获得贷款。
2、开展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颁证,符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细化完善农村产权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落实农业经营业主的财产权益,解决农村产权边界不清以及农村融资有效抵押物不足等问题;有利于推动农村产权有序流转;有利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激发社会资本、金融资金投入农业,增强现代农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化提质升级。
二、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先行案例
1、山东省潍坊市自2009年起由潍坊银行联合当地农业经管部门,在全国率先推行大棚抵押贷款,对农户的蔬菜大棚进行丈量、评估,并经过所有权证手续的办理和核发手续,办理抵押贷款,同时成立了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该平台为土地经营权、大棚所有权等涉农类产权交易的估值、流转、变现等提供支持,由此涉农贷款的抵押物领域拓宽,形成较为规范的可操作模式。
2、2013年4月,宁波市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推出了以农业标准大棚设施抵押贷款的金融产品,此举由慈溪市工商部门主导,联合慈溪市农机管理部进行相关认定手续。
3、2015年,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对农业生产设施确权登记的原则、程序以及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条件等进行了明确界定。
三、建议意见
1、开展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颁证试点。出台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配套措施,明确农业设施确权颁证范围、明确办理条件、规范颁证程序。
2、建设和培育农村产权交易体系。促进农业生产设施资产交易,用市场手段为农业生产设施资产定价,提高农业生产设施资产变现能力,促进其金融价值的实现。
3、加强风险防范,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一是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征信体系,要加强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档案,账户管理,探索建立有针对性征信体系,提高全民信用意识,实现信息对称,防范信贷风险;二是建立健全风险保障机制,鼓励发展特色农业生产,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业生产设施购买相应的农业保险,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或外部因素造成的损失。
(合肥市政协“大力发展都市现代农业,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对口协商会议发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