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赞助”也要治

点击量:5980 发布时间:2009-08-21 08:37:32

 (反映者身份:民建安徽省参政议政委员会副主任、民建中央特邀信息员)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部门曾三令五申不准到企业乱拉赞助,但反过来说,一些企业在自主权扩大后,也出现了一些“乱赞助”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卷烟企业,打着“赞助”之名行“变相广告”之实。手头就有一例,日前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向上海世博会中国国家馆捐赠人民币两亿元,作为“补偿”,上海世博会自然要在一些场所宣传这一“义举”。所幸的是,上海世博会却退回了这笔巨款。

   我国的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卷烟企业不准在公众场所、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做广告,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许多烟厂打起了“擦边球”,你不准我做广告,我就搞赞助,赞助一些活动,赞助影视剧等等,有的还和媒体合办专版,甚至自办文化传媒广告公司来进行间接的产品宣传,(应禁止烟厂以卷烟商标相同名称成立文化传媒公司),可以说卷烟企业的“变相广告”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某烟厂曾赞助过一家省级省体育场的冠名权,横幅的广告语竟是:激情是×××(烟商标名)点燃???

   不仅因为有广告法规定,卷烟企业不得“乱赞助”,从卷烟企业的性质来说,也没有“权力”乱赞助,大家知道,卷烟企业属垄断性的国有企业,既是税收大户,有的也是欠税大户,对欠税企业来说,其“赞助款”就是挪用了对国家的欠税款。即使不欠税,烟厂的利润也都属于国家的,其大部分要上缴国家财政收入,也就是说,烟厂的“赞助款”实际上是企业拿“国家”的钱来“做人情”,是企业侵占了国家的权力。

  为什么“赞助热”多年一直畅行不衰,其根源还是利益趋动,因在“赞助”的多个环节中,还会出现一些如“劳务费、组织费、策划费” 等类似的“回扣”费用,这样,国家的钱又有一部分流入到个人的腰包了。

   作为上海世博会组织来说,退回卷烟企业的巨款赞助款是明智的,为创办一个健康文明的世博会开了一个好头,但绝大部分情况下,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是求之不得的,谁会把到嘴的肥肉白白吐掉呢,所以仅仅靠一两次“退款”,是防不胜防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从卷烟企业这个源头做起,不允许他们“乱赞助”,不允许他们搞变相广告。个别卷烟企业领导滥用职权已有先例,如原安徽省蚌埠烟厂负责人和云南省红塔集团负责人,均因经济问题而倒台。

  当然,目前对卷烟企业来说,“拉赞助”毕竟比“乱赞助”多得多,许多人看着卷烟厂这块“唐僧肉”都想啃一口,有些“赞助”确属烟厂不得已而为之,因此,国家在明文规定烟厂不得做广告的同时,也要规定,烟厂不得擅自“赞助”,凡来拉“赞助”者,均以国家禁令为挡箭牌,一律拒绝。这样才是真正的保护卷烟企业,减轻卷烟企业的负担,为卷烟企业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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