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住房保障”扭曲了

点击量:5556 发布时间:2009-07-31 09:40:49

  2007年开始,国家开始加大住房保障建设力度,针对全国房价飚升的情况,为了低收入人群能够居者有其屋,国家加大了廉租房建设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2008年和2009年继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这些措施有力地解决了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缓解了社会矛盾。
   
然而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如政策覆盖人群、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性质、保障住房面积等各方面的问题。

 一、住房保障政策保障的是什么?这个问题看似可笑,其实细想却不然。住房是生活的一部分,住房保障的根本目的是改善人们的生活,假如简单地把住房保障理解为就是给别人一套住房,那么就出现了许多问题。一个人居住只是生活的一部分,他要工作挣钱以满足生活的需要,他要为孩子的教育而操心付出,他要有一个合适休息娱乐的场所,这些都是生活的必需品;假如只考虑给对方一套房子,而不是考虑给对方一种生活,就会给需要保障的人带来很大的生活压力。比如就业,如果保障住房修在交通不便的地方或者需要很高交通成本的地方,那么每个月的收入就有很大的部分要被消耗在交通费上。如果一个人要花2小时才能到工作的地方,那么每天往返4个小时以上的“旅程”必将会大大影响其工作心情和精力,就无法很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这些只是问题之一。所以,在进行住房保障建设的时候,必须要考虑人生活的因素。许多城市在进行规划建设的时候,只考虑到房,没想到人,把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大都建造在城市边缘,交通很突出,再加上没有学校,孩子上学要跑到很远的地方。所以,尽可能地降低群众的生活成本,方便群众生活、教育、工作,应该是住房保障今后建设的重点之一。

    二、住房保障政策保障的是否是低收入家庭问题值得商榷。如果廉租房保障的是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应该保障每一个需要居住而又无力解决住房的公民。为什么是公民而不是市民?因为公民排除了地域的限制,只要有住房需求的公民都可以在他居住的地方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这是公民应有的居住权。然而在申请的时候,许多的城市条件之苛刻只能让人望而却步。当然,这跟“僧多粥少”有很大的关系,或者因为审查审批的时候无法进行鉴别,而将外来人口拒之门外。我认为这是很不妥当的,放宽申请范围,鼓励有经济条件的人搬离廉租房,让更多的人平等地享受居住的权利,这才是住房保障中“以人为本”的核心,不能为了平衡而扭曲,用各种各样的条件拒绝那些需要解决住房困难者的需要。只是,这样操作起来有很大的难度,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审查,无法知道一个外地人在他的家乡是否有住房。我认为,其实没有必要去追究他在家乡的住房情况,依靠他现在居住的街道社区,调查他目前的住房状况,公开公示他的情况,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就同意申请,如果发现申报不实就不予批准。一个人既然来到了居住的城市,他就应该被纳入保障范围,这是他的权利。他可以因为不够住房困难条件而被拒绝,但不能因为身份问题而被拒绝。住房保障要扩大范围,要让更多的人受到惠顾,而不是把人拒之门外。
   
三、住房保障如何市场化?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将住房保障市场化,更多的是政府的某项职能,所以,住房保障市场化在我国是不太可能的;可以借助市场的力量,但不可能将其市场化,也不能市场化。将住房保障市场化无疑是倒退了,住房保障毫无疑问牺牲的将是政府的利益,将其市场化,那么它的操作和执行都将以钱为核心了,这就会给住房保障方向带来偏差。当政策化时,所有的资源都是以保障为核心的,一旦市场化,其核心就变了。许多人提出:可以在市场化的轨道上运行,运用商业手段进行操作。其实所有的商业都是以利润为根本的,这就势必会将住房保障变回商品化,本末倒置。

  四、有些城市,住房保障建设是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放在一起,许多的专家学者担心这样会形成贫民窟。但是,由于目前住进去的基本都是低收入家庭,生活收入都较低,无法承担物业费用和采暖费用,以至于小区基本没有物业,垃圾到处都是,绿化基本没有,这些都是建设后期住进去以后出现的问题,都是生活问题。住房保障解决了群众居住问题,却解决不了收入问题,许多人交不起或者不愿意交纳物业费用,物业服务公司也不可能免费服务,这是很棘手的问题,也是住房保障建设中必须考虑的问题。降低物业服务标准,减少物业服务类型,依靠政府的适度补贴,降低物业服务费用是一个办法;成片建设必须要以完备的生活功能为先,交通、教育、医疗、购物、水电、燃气等等配套建设必须同步进行,使片区各种功能设施完备;赋予成片住房完备的功能,各种设施跟进,这样才能实现住房保障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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