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建议

点击量:8046 发布时间:2009-07-31 09:39:11

 

(作者身份:安徽省文化厅副厅长   、民建中央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委员会副主委、  全国人大代表、教授)

 

新中国建立以来,与计划经济相一致,我国的文艺演出业长期为国办院团所独统,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难以立足,形成了古今中外的独特现象。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办院团由于体制、机制难以适应,以致越来越不景气,演出越来越少,国家养人养团所背的包袱越来越重;与此同时,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如雨后春笋纷纷兴起,甚至国办院团人员也纷纷跳出来兴办民营文艺院团,或加入民营院团演出。特别是2005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引导、扶持政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形成了更加旺盛的发展势头。

据文化部去年统计,全国有各类民营文艺表演团体6800家,每家年平均演出200场以上。其实,根据我们的调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实际数量还要大大超过这个数字。他们中的大多数团体较小,长年忙于奔波赶场演出。其中也有不少中型院团,甚至已出现一部分实力相当强的院团。他们演出内容所覆盖的门类也已超过国办院团(特别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方面)。他们面向市场,观众至上,机制灵活,吃苦耐劳。有的还能打造精品,获得国家大奖。在当前全国性的国有文艺团体转企改制过程中,部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主动参与国有文艺团体转企改制,有的国办院团还转为民营。如今在广大农村,在许多城市,特别是在基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已经成为文艺演出市场的主体。他们在发展文化产业,转移剩余劳动力,增加从业人员收入;在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优秀文化,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正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是变目前“送文化”为“种文化”的必然要求,是活跃广大农村文艺演出市场,丰富广大农民群众乃至城市基层民众文化生活的根本之道;从一定意义代表了我国以国办院团为主导,以民营院团为代表的各种所有制文艺演出团体共同繁荣的发展方向。当然,由于一些地方管理、扶持不够等原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也出现了诸如区域发展不平衡,与国办院团地位不平等,发展环境受限制,艺术创作乏力,队伍人才不稳定,内部困难颇多,缺乏协调协作机制,以及少数团体低俗涉黄等问题。虽然2005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其发展的政策措施,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相当多的地方未予实行,收效不大。故此我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以供国家制订相关政策时参考。

第一,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地位和作用。要从我国文化艺术可持续发展和战略高度来认识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重要性。真正认识到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发展农村和城市基层文化市场,变“送文化”为“种文化”,解决广大农民和城市基层民众“看戏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根本之道,是加强农村和城市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城乡劳动力转移的有效渠道,是调整地方经济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文艺演出市场以国有院团为主导、民营院团等各种所有制文艺团体共同发展的方向。

第二,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总体要求,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繁荣,把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有机纳入我国演出市场体系建设,纳入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建设规划,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基层文化建设,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格局之中,切实对民营院团的健康成长和演出市场规范运营担负起扶持、调控和监管的责任,建立健全适合其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和管理机制,从“管文化”向“扶文化”转变,热情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排忧解难,为他们的发展壮大提供一流服务。

第三,建议由中宣部或文化部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发出督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联系本地实际出台相关管理扶持政策;半年后组成若干督查组赴各省市自治区进行调研督查,促使各地将国家业已出台的有关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由文化部等部门再次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大力度,增强刚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推动我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

第五,切实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一是建议各级政府建立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专项资金(可从农村文化专项资金中列支),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予以奖励,帮助培养团长和演员骨干及管理骨干,提供器材设备支持,配送演出车辆,对提供公益服务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给予适当补贴,等等。二是将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有机纳入送文化下乡工作之中,规定各级政府购买文艺演出产品送文化下乡过程中,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必须占有一定的份额;或充许民营院团和国办院同等待遇参加竞标。

第六,建议文化部、财政部联合设立支持中西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公益性演出专项经费,保证每年每个乡镇送4场戏(演出)。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层层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公益性演出。这样,就会一举三得:既可以解决农民看戏难的问题,又可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还能通过这种方式加强相关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对此,仅仅算经济帐,便是十分划算的。比如说一个县办一个国有院团,一年需要50100万元资金。而用这些钱的一半购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可以购买5001000场送戏到农村或社区。这是两个国办院团也难以做到的。

第七,建议国家抓几个试点,树立样板带动全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国家可支持以河南宝丰为代表的魔术特色区域民营演艺产业,安徽桥为代表的马戏特色区域民营演艺产业,以浙江嵊州、安徽怀宁为代表的越剧、黄梅戏特色区域民营演艺产业,支持这些地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产业化发展,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同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对各个层次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评定级别,促使各地政府扶持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立品牌,做大做强。

第八,支持有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兴建演出场馆,提供征地方便,降低土地价格,简化报批手续,减免相关税费。同时,也可以优惠条件,吸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公益性场馆建设。

第九,帮助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合理解除法规、政策性限制。如修改有关法规政策,给马戏团在动物饲养、运输方面提供特许政策。

第十,营造有利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有关部门要鼓励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不影响城市环境和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在旅游景点、场馆、公园、礼堂、企业、学校、宾馆等定点演出或流动演出。

第十一,各级政府特别是文化部门要满腔热情地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搭建供其发展、交流、比赛的平台,定期开展相关活动,与国有院团一起平等参加相关的调演、展演、比赛和评奖活动。在农村,要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为抓手,利用重大节庆、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相关演出活动,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

第十二,大力帮助培养人才。有关部门要组织国有文艺院团和文化馆的专业文艺工作者深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业务辅导。支持与鼓励国办院团与民营院团之间的人才交流,特别是要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引进、吸收紧缺艺术门类的中高级人才和富有经验的高素质经营管理者。支持有关艺术院校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委托培养、定向培养、集中培训及各种长短期培训,帮助其培养人才。各级文化部门要多为他们的人才培养搭建平台,定期开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管理人员、编创人员、演艺人员、舞美人员和演出市场营销人员专题培训工作。创新思路,将民营院团骨干演员的培养纳入各级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资助、培养工作之中。

第十三,发挥国有专业艺术院团的创作优势,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剧(节)目的指导,发动社会力量和国有艺术院团专门人员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或者修改剧本,特别是适合在基层尤其是农村演出的优秀剧本,鼓励著作权人免费提供给民营表演团体移植、改编和演出。

第十四,理顺、取缔无证经营的行为。对于符合申办条件的业已存在的无证经营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要宣传政策,搞好服务,主动帮助他们办理证照,纳入有效管理。在此基础上,取缔无证经营,从而理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管理秩序。

第十五,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宣传。要加强正面宣传报道,通过举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调演和对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表彰奖励等活动,提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整体形象,引导全社会关心民营院团的发展和繁荣,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六,建议在中国演出家协会下设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工作委员会,搭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与政府管理部门沟通的桥梁,并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各地演出行业协会相应建立民营院团工作委员会。建立民营院团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民营院团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优化配置。鼓励和引导各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组建自己的行业协会,从多个层面强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功能,杜绝不良竞争,反对低俗演出,创造互相激励、互相监督、公平竞争、合作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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