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引入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保全担保,有效减轻企业诉讼成本困境的建议

点击量:5094 发布时间:2009-07-31 09:37:39

 

 

金融危机已渗透和伤及到实体产业,由于整个市场环境的变化,上游产业衰退所导致的连锁反映已经产生。诸多生产企业越来越感受到订单的锐减和回款的艰难。可以预见,危机过后,大量的不良债权将会显露,许多经营纠纷最后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必然会引起我国民商事诉讼案件爆发性出现。

从以往的经验看,在诉讼过程中,为达到先发制人的效果,债权人通常以诉讼财产保全方式对债务人资产进行控制,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财产担保。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担保财产,一般要求与保全数额等同,通常限于存款、现金、不动产等。如某生产企业申请保全一百万元资产,根据法律规定,其要提供一百万元存款或其他资产担保。而该资产担保后,在保全期间是不能动用和处分的。诉讼保全需等待案件的最终审结,由于我国实现二审终审,案件需在九个月左右结案。申请人提供等同资产进行担保后,在保全期间其存款或其他资产无疑是处于闲置状态,此将给急需现金输血的单位来说是致命的。不管是存款担保,还是其他财产担保,在目前金融危机所带来困境中,企业实难承受。若限制资产的处分,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能发挥自有资产的融资造血功能,此等同于中断企业供氧,稍有不慎,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可逆转的灾难性后果。

为减轻企业解决争议成本,发挥企业资产自救功能。在金融危机非常时期,为企业减负迫在眉睫。为此建议:

在诉讼保全方面,引入担保公司参与,在本地区全面推行担保公司作为诉讼保全担保人,这样将有效缓解企业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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