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土地出让”应准确

点击量:6531 发布时间:2009-07-23 16:10:30

                 

 

(反映者身份:民建安徽省参政议政委员会副主任、民建中央特邀信息员)

 

6月4日,《安徽商报》用醒目标题报道《合肥今年卖地已赚37.6亿元》,同日,《合肥晚报》等媒体也纷纷以“卖地”来报道这一消息,均把合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称之为“卖地”,而且不打引号,很容易使读者产生误解。

    我国的《宪法》中明确指出:城市土地全部属国有土地,农村土地为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只有在被国家征收后,才转化成为国有土地,可以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与土地买卖有着本质的区别,且不说产权没有发生变化,在其它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使用权转让,首先有使用年限上,转让的国有土地,都有一定的期限,买卖就不存在期限。二是在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物层高等方面,均有许多条件。三是地下的矿产、文物等,也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土地的国有性质,决定了目前我国的土地还不是商品,即使是商品 ,买卖也与租赁是不一样的,买房和租房,企业破产拍卖与租赁也是有所不同的,也不能将其混为一谈。所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媒体不能简单地将其称之为卖地。

    二来,“合肥卖地”这一说法,还会使读者把市政府当作“卖方”,使读者误以为“市政府”在参于土地的直接经营,市政府在“经商”。其实,使用权的拍卖,也有严格的程序,由地方的“土地市场”进行“招拍挂”,政府并没有直接参与,价格也是随行就市,转让价格高低,反映一个地方的市场需求,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转让价高于落后地区。

     三是“卖地赚钱”的说法也不准确,即使从市场规律来看,土地收益也不一定就是“赚钱”,大家知道,土地之所以增值,除地下矿产等外,一般都是由于国家和政府对土地的大量投入,表面看合肥市的土地增值,其实如扣除合肥市对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大量投入,并不一定“赚钱”,许多地方土地收益全部投入到城市建设中还不够。

     四是片面宣传“卖地赚钱”,会使一些读者以为目前房价涨房价高,政府是始作俑者,政府发土地财,刮地皮,房地产上赚的钱都给政府赚去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由于对土地转让,许多媒体均简单称之为“卖地”,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不准确的。媒体对“卖地”,均应规范表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赚钱”应称之为政府财政收入,如《安徽商报》的这篇报道的标题应改为《合肥今年土地出让金高达37.6亿元》或《合肥今年土地出让实现财政收入37.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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