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民建市委委员)
根据合肥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业务流程的相关规定,各参保单位应当于每月1—24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核定缴费金额,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的登记手续。同时规定,参保单位应当于每月1—10日申报缴费。这一制度设计与现实情况脱节,不合理之处在于,一是,在劳动者于每月25—30日期间没有依法提前通知突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按照该程序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二是,参保单位于每月1—10日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劳动者却在当月10日后擅自离职,劳动关系终止,但参保单位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能退还。上述两种情况在客观上均不同程度地造成了用人单位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劳动者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调整现行的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及申报缴费的程序性规定,在参保人数增减变动时,对参保单位的缴费金额作出相应的调整。具体而言,建议采用下列两种做法:
一是,在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发生增减变化时,由参保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参保单位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社保部门即时作出应缴保险费增减的核定,增(减)收参保单位的社保保险费。
二是,考虑到保险费征缴涉及多个部门,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也可维持现有的保险费核定和缴费环节不变,但是,在现有的规定之外,另行增加参保单位在参保人数发生增减变化时,即时向社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参保单位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每年(或每半年)底由社保部门核定因参保人数增减产生的保险费增减的通知书,征缴部门依照政策规定向参保单位退还或增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