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经费分级保障机制的建议

点击量:7467 发布时间:2009-06-24 15:15:43

 

(反映者身份:安徽省文化厅副厅长  、民建中央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委员会副主委、 全国人大代表、教授)

 

《文物法》规定,我国对各种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分级保护的制度,按照文物的重要程度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各级政府核定公布。然而,各级政府对相应级别的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责任的承担与履行,却与文物的分级保护制度很不相符。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严重不合理。国家对国保单位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是补助性的,而且经费总量至今仍然过小(尽管近几年增加相当快),难以覆盖急需维修保护的国宝文物的补助。省级文物保护经费对省保单位的文物保护也是补助性的。这样,各级文保单位文物保护的责任就落到了其所在的基层政府即市县政府的身上。由于我国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正是文物分布密集区,所以这些欠发达地区的市县政府承担文物保护的责任便更为沉重,无法承担保护经费。其现实的结果是:作为重要文物的各级文保单位文物时有效保护,且不说市县级文保单位的文物,就连国保单位文物也有许多保护不了,有的甚至濒危乃至倒毁。为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无论是从如今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还是从当前通过投入文物保护,拉动旅游消费的目的出发,都应该尽快建立国保单位文物保护经费主要由国家保障的机制。建议国家文物局与财政部联合对全国各地的国保单位文物保护现状、经费需求开展联合调查,分清轻重缓急,制订保护计划,按照需求加大投入,五年内使其中需要维修保护的文物真正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在此过程中,尽快建立国家保障国保单位文物保护经费的机制。

第二,建议经济发达的省市加快建立省级政府保障同级文保单位文物保护经费的机制;经济较发达和经济欠发达的省市自治区分别在5年、7年内建立这样的机制。建议所有市县政府10年内建立保障市县级文保单位文物保护经费的机制。

第三,将建立上述经费保障机制与文物保护属地管理(按:属地管理决不等于属地保障经费)的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修订或制订相关的政策法规,从而科学理顺文物保护机制,确保各级文保单位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从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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