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七大”以来反映社情民意的实践

点击量:7372 发布时间:2008-07-29 13:38:11

于嘉华 何世平  
     
    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特别是“七大”以来,民建把反映社情民意作为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快捷有效的形式,不断地强化和拓展,获得了认识上的突破、实践中的创新、制度层次上的完善,使反映社情民意在履行职能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民建“七大”以来反映社情民意的实践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把反映社情民意确定为全会现阶段的任务
  民建“八大”通过的《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认真总结了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的经验,第一次写入了“反映社情民意”的内容。
  “八大”《章程》从三个层面对反映社情民意提出了要求。一是向全体会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在会员应当履行的“六条义务”中纳入了“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的内容,使反映社情民意成为会员应尽的义务,既为会员发挥作用搭建了平台,也向会员提出了职责要求。二是向基层组织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基层组织应尽的“六项基本任务”中纳入了“反映社情民意”的内容,使反映社情民意成为基层组织必须努力完成的工作,既丰富了基层组织活动的内容,又奠定了反映社情民意的基础。三是向全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总纲“本会现阶段的任务”当中强调,全会都要针对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反映社情民意”。把反映社情民意上升到全会任务的高度,是民建新时期在参政党建设方面取得的新成果。
  把反映社情民意写进了《章程》提出了要求,使反映社情民意成为全会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为做好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把握了反映社情民意的特点
  全会各级组织在反映社情民意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逐步了解和把握了社情民意的特点,并形成了共识。
  一是“直通车”的特点。民建会员和民建各级组织反映的社情民意,通过民建的组织系统可以迅速上达到同级、上级以至最高中共组织和政府的决策层。
  二是全员参与的特点。反映社情民意的主体在会内不受身份的局限,每一位民建会员和每一级民建组织都可以反映社情民意,区别于“政协提案”和“人大议案”。
  三是经常性的特点。反映社情民意没有时间的限定,任何工作时间都可以反映社情民意。
  四是可操作的特点。社情民意的体裁没有严格的要求,只要把情况表达清楚,建议讲述明白就可以,易于操作。
  五是“原汁原味”的特点。反映社情民意一般不需要“精加工”,以保护建议的原汁原味、生动性和真实性。
  六是与经济界密切联系的特点。民建作为与经济界密切联系的参政党,反映的社情民意要注意突出自身的特点,从而在民主党派反映社情民意的工作中,体现自身优势。
  对民建反映社情民意特点的认识,对于做好工作,探索规律,有效发挥反映社情民意在履行职能中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不断建立和完善了反映社情民意的工作机制
  在反映社情民意的实践中,全会各级组织经过探索和总结,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反映社情民意的工作机制。
  一是承办机制。在会内明确了具体承办反映社情民意的职能部门和职责,确定了反映社情民意的文字载体,明确了分管领导,形成了征集、编辑、审批、报送、追综、反馈、表彰、宣传、总结、存档等环环相扣、通畅的运转机制。
  二是指导机制。通过制定专项工作文件,出台专项工作措施,对反映社情民意工作进行了宏观指导。通过印发征集目录,对反映社情民意的内容进行了具体指导。通过召开专项工作会议,总结经验,研讨问题,形成共识,对反映社情民意工作进行了面对面的指导。
  三是培训机制。通过举办各级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员培训班,举办后备干部、新会员、机关干部学习班,对反映社情民意的骨干进行了培训。通过深入基层组织、市级组织和省级组织开展巡回宣讲,对各级组织开展反映社情民意工作进行了培训。
  四是反馈机制。对各级民建组织报送社情民意的情况,向各级民建常委、委员和各级组织反馈。对被有关部门、单位选用、办理的社情民意、对各级领导批示、办理的社情民意,向下级民建组织和会员反馈。
  五是激励机制。定期对反映社情民意先进集体、先进单位、优秀社情民意、优秀信息员进行了表彰和奖励。通过会内媒体、主流媒体、统战媒体、政协媒体、大众媒体广泛宣传了民建反映社情民意的成果,激发了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的使命感和光荣感。
  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为反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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