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拉动消费的建议

点击量:5557 发布时间:2009-05-14 10:42:46

关于推进《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贯彻实施,拉动消费的建议

李修松

(作者身份:安徽省文化厅副厅长  、民建中央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委员会副主委、 全国人大代表、教授)

 

国务院于200811出台《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其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从而使广大职工带薪休假步入法律保障轨道,对于维护其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在如今社会节奏迅速加快、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调节其身心,有益其健康,拉动旅游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等,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而受到普遍欢迎。

然而此条例出台一年多来,在全国实施却不如人意。就公务员们来说,由于忙碌等原因带薪休假的并不多。许多单位并未贯彻落实,而单位员工们因种种顾虑也不敢依法提出带薪休假的要求。也有的公司规定可以休公休假,但却不能带薪;更多的单位是既不休公休假,也不依法发给300%的工资。总体来说,本条例尚未普遍得到贯彻执行,因而也就未能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影响了这一法规的权威并进而影响了国家的公信力。为此,特建议:

第一,尽快由国务院专门下发文件,采取相应措施,强力推进本条例在全国的贯彻执行。并且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对本条例贯彻实施的专项督查,对于拒不执行本条例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从而确保本条例得到普遍实施。这样,坚持下去,就会使职工带薪休假成为各级政府、各单位自觉执行的一项制度。

第二,在当前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的特殊背景下,还要抓紧利用本条例的普遍执行,进一步拉动旅游和相关消费,刺激经济发展。建议国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定:广大职工可以凭其依照本条例带薪休假期间赴外旅游(限于国内)所发生的交通、食宿及景点的正式票据,参照国家有关公差报销的规定,核报1/31/4的经费。具体操作可先由单位核报,最后按照财务渠道由国家财政统一核补。严禁弄虚作假。这样,等于是国家拿出部分补助经费,便能够带来3倍、4倍以上的经济效益,对于促进旅游,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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