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村镇及徽派古民居主要分布于安徽省南部,和北京的四合院、内蒙古的蒙古包、陕北的窑洞、四川青海的碉房、广西贵州的干栏、福建的圆形土楼等文化遗产一样,近年来,其文化、人文价值逐步被人们认识,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明晰,在做为旅游资源开发的同时,出现了保护不力、利用不畅的一系列问题,亟待研究解决,我们从皖南古村镇及徽派古民居调查入手,提出部分建议,以资有关部门借鉴。
从安徽古村镇及徽派古民居看,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作为一种新的保护类型,皖南古村镇保存较为完好,分布较为密集,亟待作为试点,以国家职能部门为主体,制订相关政策法规对其进行整体上的保护利用,为全国范围内的同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提供借鉴。
古村镇及徽派古民居,以古代徽州地区为中心并向周边辐射分布的古村镇可谓立体浓缩了徽文化,其内涵包括由徽商、徽州宗族和新安理学三大体系支撑的新安画派、徽剧、徽派建筑、风水、髹漆工艺、徽派雕刻、徽派刻书、徽派版画、徽派编织、徽派盆景、木作工艺、文房四宝等。保护好古村镇及其古民居,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古村镇及其古民居人文资源,是保护利用该区域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经济、造福社会的最有效方式之一。
现状是,近几年来,古村镇及徽派古民居建筑由于人为、自然、环境的原因,损毁严重。一些有典型意义的民居有的成危房,有的被弃置,有的遭拆卖,有的被用作牛栏、猪圈、堆柴房。房屋建筑部件腐烂、曾被火烧及雕刻缺失、受损、被铲平等损毁情况;一些古建筑还遭受潮湿、鼠害、蚁害的侵蚀;胡开文墨庄旧址老屋成了豆腐作坊,明代版画家胡正言旧居差点被拆迁!世界文化遗产的村落西递与宏村,261幢古民居中都有上百幢急需抢修。休宁县茗洲村的吴氏祠堂“葆和堂”,被称作“徽派祠堂建筑教科书”,因缺乏有效保护,现损毁严重。歙县石潭村的明代建筑“叙伦堂”倒败不堪。黄山区谭家桥镇墩上村中的古建筑多建于清代中晚期,其中有抗日先遣队指挥所,是方志敏、粟裕等战斗过的地方,历史意义大,开发价值高,但该房破坏严重,急需维修。根据现有数据,仅安徽古村镇及徽派古民居各村镇保存状况基本完好的仅占总数的43%;而且即使这部分也并非完好无损。需要修整的超过一半,其中超过10%的部分处于濒毁状态。不仅是古建筑本身,古村镇所处的山川地貌、村落格局、街巷水系、道路交通等普遍被破坏。这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由于利益驱动和行政分割,县与县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在开发利用时缺少统一的规划与管理。资源得不到整合,开发各自为政,致使非协调性建设甚至破坏性建设。
2、资金不足不仅影响古建筑保护,影响了开发利用的长远效果。因资金不足,不能进行全面开发,无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一些古村镇游客稀少,门前冷落。运营举步维艰,只能勉力支撑。有的甚至负债经营,困难重重。而有的投资商在投入少量资金后,便让投资项目匆匆运营,接待游客,对文物的保护无从谈起。
3、因文物保护措施的缺少规划,一些投资商开发时,人工开发景点、景区,为追求方便游客,不惜牺牲古村镇的原有结构建设道路,乱建停车场等服务设施,破坏了古村镇的历史风貌。自行设计的线路使游客对古村镇的历史文化价值产生错误的认识。有的开发商将一些尚待考证的东西随意附会发挥,甚至大肆炒作,扭曲了古村镇保护利用的方向,将古村镇特有的历史文化价值庸俗化。
4、以前村落的排水、排污及人畜粪便的处理均采用传统方法,随着自来水的普及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如现代化卫生间、化粪池的使用,加上大量游客的涌入,污水、垃圾的排放量逐年增加,原有的排污、排水方式已不能满足目前的达标排放,同时垃圾处理主要采用堆放、填埋方式,不利于村落环境保护。许多村镇连传统的排水系统、排污系统功能也丧失了。如何改造古村落的污水、垃圾处理方式也成为古村落保护的当务之急。
5、古民居多为砖木结构,干燥易燃。成片的古民居建筑密度大,房屋之间无有效的防火隔离带,街巷、道路空间狭窄,一旦发生火灾,蔓延速度快,扑救难度大。再加上居民厨房用火、冬季火炉取暖生活等习惯,形成严重的火灾隐患。因此,村落消防条件迫切需要改善。
6、古民居及其构件盗卖问题较为突出。各地古民居及其构件的盗窃、倒卖事件仍屡禁不止。一些有较高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的雕饰构件被盗卖,甚至有整幢民居被倒卖。购买者有文物贩子、文物收藏者,甚至有在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收藏、赠送为由私下购买古民居构件。
面对如此现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士忧心如焚,但是,却又回天泛术,究其原因:
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如新《文物保护法》允许民间收藏一般文物,古民居构件多为私人合法财产,且多数不属于珍贵文物和出土文物,如何界定收藏古民居构件的合法性与非法性?新《文物保护法》规定私人所有的古建筑若无能力维修,国家可以给予一定补助。如何界定所有者有无能力维修?国家给予补助的资金来源如何确定?《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对文保单位维修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管理等有一系列明确规定,但对于私有古民居的维修,私有者限于财力,如何落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私人所有的文保单位(古民居类)及一般皖南古民居受法律保护,不得贩卖和非法易地迁移,其所属的古民居需自己维修和保护等。这与当地居民产生了矛盾:自已所有的产权自己不能随意处置,并须自己维护,否则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有的居民不愿将自己的古民居申报为文保单位,已是文保单位的不愿维修自己的古民居。在文物执法方面,虽然《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赋予文物部门一定罚款处罚权力,但没有执法机构和配套措施,执行相当困难。
2、现行古民居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但有的县、乡政府认为文保工作仅是文物主管部门的职责。而市县文物部门大多不是行政机关,没有独立的人、财、物权,在文物管理与保护方面缺少权威性。执法人员不配套,无执法队伍,缺乏执法力量,致使管理力度大打折扣。比如对投资者开发行为的监督方面,由于引进外资多是政府行为,开发协议的主体是投资者与当地政府,文物部门事前不知情,事中不参与,事后对开发者不符合文保规定的行为难以有效干预。现实情况在不少地方存在多头管理。一个古村镇,有的由政府管、有的由建委管、有的由园林部门管、有的由宗教部门管、有的由文物部门管、有的由旅游部门管、有的由多家管。如绩溪龙川村,旅游经营由航佳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旅游行业的是县旅游局,管理文物保护的是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村落整体保护的是城建部门,当地乡政府则负责该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出多门,管理不顺,相互之间协调不够、配合不力,扯皮、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保护经费难以着落,维修开展不力,极不利于古建筑保护。
3、缺少规划,建设与保护产生矛盾。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古民居地居民新建房风格与古建筑是否能保持一致等方面缺少规划,开窗户、盖天井、贴瓷砖,新房建设与古民居保护产生了矛盾。有的对古民居进行改建、改造,有的拆旧建新;还有的在古民居旁兴建小洋楼。这些所谓“穿旗袍系领带”的混杂局势与原有村镇风貌极不协调,严重破坏了古民居、古村镇的布局和风貌。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经一再分析研究,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修改完善有关古村镇、古民居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就诸如古村镇的界定政府对古村镇保护的管理责任、古村镇及古民居保护管理的牵头部门乃至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开发利用者保护文物及其原生环境等的职责、古村镇居民保护文物的职责及其在开发利用中的利益分享、有关濒危及偏远地区零星散布古民居的聚迁保护等,以及前面提及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建议国家修改完善有关法规、政策,按照文物分级管理的规定,分级保障包括古民居在内的文物保护经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家保障维修保护经费。借鉴国外经验,明确各级文保经费可以资助属于私人所有的古民居维修;同时规定受资助的古民居所有者必须承担相应的维护、展示等责任。
第三,由国家物管理部门牵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编制古村镇名录,对纳入名录的古村镇系统编制保护规划,制定全面系统的保护利用规定,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确保保护规划的分期实施。
第四,创新思路,在目前国家有关土地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允许通过在一定期限(如60年)内有偿转让古民居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刺激古民居增值,吸引海内外有识之士竞相前来投资古民居,保护利用古民居。
第五,对于零星分散于偏远地区濒危而又无钱维修的古民居,应出台专门政策,鼓励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团或个人出资收购,按照明清古村落的结构和布局,原拆至一些城区或旅游点或旅游、交通的节点,原建(或作为其休闲度假基地等用途)。